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3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24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惟如附表所示10罪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爰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民國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以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上開規定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因此,上開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之情形,即應回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662號解釋意旨,仍得准予易科罰金。至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因配合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增訂,已於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為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其中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亦因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其效力,仍應依司法院釋字第366、662號解釋意旨定其適用依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5月、
4月、3月、4月、2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並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
6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茲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及原判決諭知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藉以憑為該案准予易科罰金之執行依據,爰裁定如主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受刑人甲○○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96年11月中旬某日│96年12月中旬某日│97年1月上旬某日││日期│上午│上午│上午│├──────┼────────┼────────┼────────┤│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830號│字第13830號│字第1383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07.31│97.07.31│97.07.31│││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09.08│97.09.08│97.09.08│││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年度執│高雄地檢9年度執│高雄地檢9年度執│││字第14481號│字第14481號│字第1448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97年2月上旬至3月│97年3月上旬某日│97年3、4月間某日││日期│上旬│上午│上午│├──────┼────────┼────────┼────────┤│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830號│字第13830號│字第1383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07.31│97.07.31│97.07.31│││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09.08│97.09.08│97.09.08│││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481號│字第14481號│字第1448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97年4月中旬某日│97年5月某日上午│97年5月2日或3日││日期│上午││上午│├──────┼────────┼────────┼────────┤│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830號│字第13830號│字第1383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07.31│97.07.31│97.07.31│││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97年度易字第724││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09.08│97.09.08│97.09.08│││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481號│字第14481號│字第14481號│└──────┴────────┴────────┴────────┘┌──────┬────────┬────────┬────────┐│編號│10│││├──────┼────────┼────────┼────────┤│罪名│無故侵入住宅│││├──────┼────────┼────────┼────────┤│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97年5月11日中午││││日期│12時│││├──────┼────────┼────────┼────────┤│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830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724││││最後││號││││事實審├──┼────────┼────────┼────────┤││判決│97.07.31│││││日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724││││確定││號││││判決├──┼────────┼────────┼────────┤││判決│97.09.08│││││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4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