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03號聲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
理由聲請人與四季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遷讓房屋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1564號裁定確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3,000元,是聲請人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1,616元。惟聲請人於民國93年7月23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有收據附卷可稽,則其溢繳計1,396,384元,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玲華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