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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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訴字第34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汪增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86年度訴字第2892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清償債務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86年11月20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839號民事判決、93年度上更(二)字第13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上字第863號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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