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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