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7號上訴人 張璧麟 (原名: 張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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