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甲○○因94年度保險字第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狀,毋得延誤,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呈熹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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