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孟璇
林政緯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 被告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紘 被告 葉基田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258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佳芳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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