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 莊光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ND0000000│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