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曹 昱東 兼下二人法定代理人
曹楷莉 曹楷絹 被告 陳煜忠
廖雪梅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258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廖雪梅、陳煜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雪梅、陳煜忠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8號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佳芳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