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債權人威泰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智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普羅創意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息自103年4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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