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欣龍選任辯護人鍾周亮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
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欣龍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嬿琳 告訴被告江欣龍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撤回此部分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另被訴搶奪部分,將由本院另為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楊峻宇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