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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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月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月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王月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查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冒用 吳玲嬌 名義持其身分證申辦護照,持該偽造護照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出國等情,有外交部中部辦事處一0四年九月三日中辦字第一0四000一九0七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四十一頁),被告確已逃匿,行方不明,無從拘提,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