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0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雙園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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