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九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邱琦法官蔡如琪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