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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