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四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仟│││││六│││││├─┼───────────────┼──────────────┼────┼───┼────┼───┤│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參佰柒拾│││││八│││││├─┼───────────────┼──────────────┼────┼───┼────┼───┤│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貳佰零伍│││││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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