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00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