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義 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被告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六百十八號九樓,此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足憑,是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