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更字第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0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裁定,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竊盜案件(本院案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於審理中,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執行羈押。茲查,該案嗣經本院審結並判處聲請人有罪,惟聲請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全案卷證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連同聲請人均移、解送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等情,有本院移送函、人犯提解通知書、加蓋台灣高等法院收案章戳之本院刑事被告解送登記簿等文件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既經移送台灣高等法院為二審審理,核已脫離第一審繫屬,則連帶亦使第一審之羈押消滅,易言之,即聲請人聲請之「標的」已不復存在,本院要無從對之再為實體上准、駁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顯無實益,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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