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劉哲睿 律師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