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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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0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0六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曉芳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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