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育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育誠因竊盜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莊育誠因竊盜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6月30日│99年6月28日│99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99年度毒│││字第21979號│偵字第4700號│偵字第47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第3492號│第3377號│第3377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6日│99年10月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判決││第3492號│第3377號│第3377號││││││││├────┼────────┼────────┼────────┤││判決│99年12月6日│99年10月27日│99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32號│執字第2133號(編│執字第2133號(編││││號2至3號曾定應│號2至3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3日│99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3059號│字第3476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第2443號│第2327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10日│99年12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判決││第2443號│第2327號│││││││││├────┼────────┼────────┼────────┤││判決│100年2月10日│100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執││││執字第4537號│字第16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