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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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844號聲請人 許猛忠 相對人 黃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四行中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抵押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