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明人甲○○
(另案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右聲明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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