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更(四)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七四號A
上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天佑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法官宋明蒼
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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