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04號聲請人臺南縣仁德鄉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非訟代理人丙○○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蔡百輝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12日起至124年12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蔡百輝於94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40,000元②60,000元③200,000元,借款期限為①②5年③3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6年5月15日②96年6月15日③96年4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93,10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蔡百輝於95年6月2日死亡,其遺產由相對人乙○○○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路○段│713│田│1695.00│5分之4│├──┼───┼────┼────┼───┼─┼────┼────┤│002│台南縣○○○鄉○○路○段│713-2│田│22.00│5分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