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金上重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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