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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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4號
聲請人 鐘文莉
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
年度上聲議字第857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34號刑事裁定駁
回,認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
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
、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表示之法律
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