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A○1與相對人A○2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57號),扶助相對人A○2,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
法官吳青蓉
法官謝說容
法官許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文仲
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