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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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A○1與相對人A○2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57號),扶助相對人A○2,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

法官吳青蓉

法官謝說容

法官許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文仲

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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