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李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76號),聲請再審,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76號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
業經本院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07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於系爭再審程序終結後,又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
法官高榮宏
法官鄭純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