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9號
聲請人 黃柏林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86號
(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
8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
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
施行前即已送達者,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
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
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
更(二)字第82號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系
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而告確定
,是本件聲請,仍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為確定終局判決,核先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
依上開大審法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
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與大審法
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至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
二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惟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救
濟,是系爭判決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判決
,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
7款規定,均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