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2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2號
聲請人 洪志元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27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
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
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
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
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訴法第15條第
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5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
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
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
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其
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
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