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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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李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98號),聲請再審,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8號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

業經本院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07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於系爭再審程序終結後,又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

法官高榮宏

法官鄭純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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