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原告 尤仕翔 被告曾○豪(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曾○恭(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蔡○惠(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告 張祐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邦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7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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