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穎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938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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