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龍旅行社有限公司、甲○○、丙○○、乙○○、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錢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