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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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買賣移轉登記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乙○○
1弄6號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原告之訴訟聲明變更,尚未予被告答辯之機會,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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