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罪嫌重大,所犯係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尚有共犯李建紳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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