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95號原告戊○○原告壬○○訴訟代理人丁○○原告辛○○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辛○○人被告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前二人共同癸○○訴訟代理人丑○○
己○○被告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被告保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庚○○人樓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3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及同年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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