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5號抗告人 范珮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梁小娟 間因103年度司票字第73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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