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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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55號上訴人 吳淳純 住○○市○里區○里○街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簡文鎮 律師被上訴人 吳燈燦
吳國梁
陳致岑
吳泓昌 吳啟亮 吳耀漢 吳登科
陳素真 吳依潔 吳岳哲 吳怡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依彤 律師被上訴人 吳俊寬
吳達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1萬188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萬9112元,除已繳第三審3萬7000元外,其餘7萬5,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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