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松世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松世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松世凱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同時審酌受刑人之意見,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附表:受刑人松世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10.08.11109.12.08110.08.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7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屏東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原簡字第1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判決日期111.02.21111.10.05111.10.05確定判決法院屏東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原簡字第1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25111.10.05111.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0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號(編號2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號(編號2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編號456罪名侵害墳墓屍體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08.02110.08.03109.12.04至109.12.05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判決日期111.10.05111.10.05111.10.0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07111.10.05111.10.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號(編號2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號(編號5至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號(編號5至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12.08110.08.06110.08.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判決日期111.10.05111.10.05111.10.0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5111.10.05111.10.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號(編號5至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號(編號5至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號(編號5至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12.05至109.12.07間某時109.12.08110.08.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判決日期111.10.05111.10.05111.10.0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5111.10.05111.10.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號(編號5至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號(編號5至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號(編號5至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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