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0號上訴人 葛若默 (即LOUISGREMEAUX)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貝賀名 (即RAMIBAITIEH)因107年度勞訴字第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5,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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