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郭瑞村
郭瑞榮 郭滿 郭綢 郭煖 被告 林淑怜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 律師
林輝明 律師 陳振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同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範明確。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7,632元,上開裁定業於107年3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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