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剛 被上訴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