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0號
107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徐章福 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幸真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離婚之法律依據。
二、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曹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