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斌選任辯護人徐盛國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瑞斌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著自民國107年1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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