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22號
原   告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義宏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劉南延 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用500元,尚餘1,60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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