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文宗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叁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超級快
樂連線彈珠台」電子遊戲機陸台(含IC板陸片)及現金新臺幣壹
佰捌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文宗前於民國91、92年間曾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案件之前案紀錄,其應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竟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1年3
、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在臺中地區之各夜市內
,擺設以電子IC元件操縱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
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快樂連線彈珠台」,供不特定人投幣把
玩,把玩方式為顧客投入新臺幣(下同)10元之硬幣1枚,
即獲得彈珠16顆,如將彈珠彈入16宮格內,即可顯示號碼而
依彈入結果獲得彈珠再玩。而以此方式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嗣於101年12月27日20時3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
○○○道七段與英才路口之「靜宜觀光夜市○○○號28、29
號攤位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超級快樂連線彈珠台」
電子遊戲機6台(含IC板6片)及機台內現金180元。案經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確有於夜市內擺設
以電子IC元件操縱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電子
遊戲機「超級快樂連線彈珠台」供不特定人投幣把玩之事實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保管條、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等在
卷可證,另有「超級快樂連線彈珠台」電子遊戲機6台(含I
C板6片)及機台內現金180元扣案可證,核屬相符。
三、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謂之電子遊戲場業,依該條例第
3條規定,係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
事業。所謂電子遊戲場「業」,指「業務」而言。刑法上所
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
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
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
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
,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
電子遊戲場不具相當之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次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2條
規定應處以刑罰。而所謂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乃指經營
電子遊戲場業務而言。按刑法上所稱業務之營業犯,係指以
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屬於集合犯之
一種,為包括一罪。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
罪。被告自101年3、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
時止,在夜市內擺設上開電子遊戲機,其未領有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級別證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本即具有反覆實
行同種類營業行為之性質,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揆諸上開說明,
在行為概念上,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爰
審酌被告未經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而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固影響政府對電子遊戲場業之行政管理,但被告所
犯並非暴力犯罪,亦未涉及賭博,於社會治安影響不大,再
考量其所營時間之長短,所設置之電子遊戲機台數量,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家庭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超級
快樂連線彈珠台」電子遊戲機6台(含IC板6片)及機台內現
金180元,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及為其所得,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