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7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被 告 陳瑋昌 (即 陳偉昌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記
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謝安青